昨天,“欣弗事件”黑龙江10名受害者的代理律师、北京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永飞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代理律师之一、北京李文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徐嵘律师将在今天正式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等上诉材料,申请撤销浦东法院裁定。
12月4日,东北10名“欣弗事件”受害者及家属向上海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3名被告连带赔偿近280万元。但这起诉讼被浦东法院以“不属于浦东法院管辖”而驳回。
昨天,北京李文律师事务所陈永飞告诉《每日经济新闻》:“从事实和证据来看,上海华源、安徽华源符合法定的“生产者”和“产品制造者”条件。他表示,劣药欣弗的药瓶在生产者的位置清楚的载有“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在任何其他地方并未载明生产者只是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在劣药欣弗的说明书的尾部【生产企业】一栏中,也清楚地标有“企业名称: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而从劣药欣弗药品的包装盒最为醒目的生产者的位置上也可以看到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我们手上都有证据,这些证据都充分证明了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系‘生产者’和‘产品制造者’,法院驳回起诉是不合理的,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显然具有被告资格或被告地位。”
陈永飞同时表示,从法律依据来看,本案属于产品侵权案件,应当适用2002年7月28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法释[2002]22号,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上海华源、安徽华源、中国华源均符合法定的“生产者”和“产品制造者”条件,从而三被告均符合被告主体资格或被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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