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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购进管理办法》公布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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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道,近日,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购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选择“药品购进”为控制流通环节药品质量的关键点和突破口,主要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四种经营业态四个规则。结合现有规章文件的规定,针对目前深圳市药品零售行业存在的四种不同的经营业态(即连锁、加盟、特许、单体),提出不同的药品购进渠道的要求。   2、委托配送统一规范。药品购进选择委托配送的企业,要求是在深圳市依法设有仓库的批发企业,委托配送合同除了要求明确范围、品种规格,配送方式,配送时间或者计划安排,还要有药品质量条款等关键内容。企业应当在配送合同签订后报监管部门备案,以便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货渠道合法性有全面的把握。   3、档案票据明确标准。对企业建立的药品供货企业档案提出了具体细化要求,包括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认证证书、授权委托书等,且均要求加盖原印章。其中特别强调企业应当通过实地考察、上网查询、电话咨询等方式审核药品供货企业及其提供的证照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于购进票据,则强调除了销售清单以外,还要具备税务发票才算是完整合法的购进凭证。   4、违法行为予以公告。监管部门可以将日常监管的检查记录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过在其经营地或者公司总部张贴、在网站、新闻媒体上通报等方式予以公开。   在《办法》的具体措施中,还规定:   限制购进注射剂——《办法》规定“除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外,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购进注射剂”。   推行互联网实时管理——《办法》要求“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购进应当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应当实现与市药品监管部门的计算机数据互联,定期上传药品购进相关数据,并依法接受市药品监管部门通过数据互联网络对其药品购进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人员个人执业信用档案——《办法》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的做法,并将其推进到质量管理人员“个人”,建立其“个人”的执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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