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从国家到地方纷纷出台了各种反医药商业贿赂的政策和带有行政命令色彩的红头文件,一个接一个令人目不暇接。一时间,很多业内人士议论纷纷,吃瓜群众纷纷叫好。 但Dr.2认为,可以用行政命令来化解商业贿赂的难题,是文不对题的解答,眼花缭乱的细则本身就违背了劳动法,也直接进行了职业歧视性规定,极端的地区对医药代表的正当学术推广直接就做了有罪推定,很多时候是地方行政机构为了突显政治正确的一种姿态而已。 其实回扣和带金销售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贿赂与不正当竞争,超过一定标的就是犯罪,根本不是行政机关应该管的范围,而是司法机关的事情。而且事实上以邻为鉴,西方发达国家也曾经面临严重性不低于国内同业的商业贿赂情形,最终大幅净化靠的也是法律和诉讼。 那么以“行贿”和“药”为关键词,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刑事判决书梳理时发现,从2016年1月1日至今,共有210份医药行业贿赂案判决书,大多发生在药品销售、流通环节,行贿方式主要为回扣和违规附赠现金或礼物、为受贿人家属发放工资、吃喝玩乐等。但这210份案例相比整个行业的乱象,其实沧海一粟,因此只要真的能够严格执法,根本不需要靠运动式政策,就可以系统性解决这个问题。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犯罪手段和方式多样化。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形式也在逐渐变化,不再局限于现金回扣,而是更加“投其所好”。从以往暗中直接给予相关人员现金、实物等财产性贿赂形式,向以考察、学术会议等名义支付有关人员劳务费、咨询费等财产性贿赂或是子女上学、提供出境旅游等非财产性贿赂形式二者并存的发展趋势。 第二、涉案人员一般级别较高,范围广泛。由于满足行贿人经营需求需要一定的权力,故受贿方涉案人员级别普遍较高。院长、书记等医院主要负责人及科室负责人是企业主要行贿对象。210份医疗行业贿赂案判决书中,院长/书记级别的涉案人员200多名,受贿方式主要以现金、回扣为主,不少医院相关人员以拜年费、感谢费等名义收受贿赂。在医疗贿赂案件中,负责医药相关工作的官员,由于其手握医药项目审批权、医药销售流通人脉或医院药品仪器购进的隐形控制权,也往往会成为医药企业或个体销售人员行贿的重点对象。 第三、双方利害关系具有一致性,隐蔽性强。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当事双方一般都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法律常识,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并且由于双方存在利益的一致性,极易形成攻守同盟;加之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一般都是暗箱操作,且往往借由公开的活动进行掩护,因此具有极高的隐蔽性,故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发现和收集较为困难。 第四、涉案金额一般较大。随着医药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涉案金额也在不断攀升。近年来,商业贿赂在医药卫生行业泛滥蔓延,药品流通环节越多,药品价格水分越大,严重破坏了医药市场和医疗服务秩序。 第五、单位涉案、群体性案件多,窝案、串案突出。近年来,一些医疗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大肆收受各种回扣的案件增多。与此同时,商业贿赂在医药购销领域呈现出群体性发展趋势,并且窝案、串案较为突出。 其实医药行业贿赂门屡禁不止,很多医疗保健领域的专业人士同制药企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状况也绝非中国仅有,其实在欧美等国家同样也存在着严重的商业贿赂。 但是多年以来的严刑峻法和追溯机制,绝大部分现在都进行阳光合规支付。2014年12月19日,美国联邦政府披露了一份报告,详细介绍美国各大药企和医疗设备生产商是怎样给医生钱的。仅2013年一年,药企付给医生的合规直接付款就超过了120万笔,总金额接近14亿美元。 制药企业之前使用的老办法是尽可能多的网罗医生,从而与他们建立联系。现在这种方式出现了改变,制药企业的目标更有针对性,也更加具体明确。美国行业内都知道,有些广受欢迎的关键意见领袖会为6家甚至更多的药企工作。数据库显示,加利福尼亚州精神科某医生在2013年中因为演讲或者顾问活动从4家制药企业总计获得了19.1万美元的收入。该医生还曾表示:“我很享受这种关系。我可以向支付我的制药公司展示行业中的发展。” 在支付医生方面大笔花钱的除了辉瑞、诺华等这类大型药企之外,一些规模较小的制药公司在这个方面开销也很大。在制药公司与医生的“互动中”,数量次数最大的项目是餐饮补贴。 但是从占总体开支的比例来看,这一类费用占据的份额却又非常小。考虑到医生们平时和病人们预约治疗的日程安排非常密集,吃饭时间就基本上是制药公司同他们接触的唯一机会。到了吃饭的时间,制药公司的销售代表会随着推销信息和大餐出现。 医药代表也认为:“很多医生办公室在午餐时间都是关闭的,那就是销售代表在同医生进行接触的最好时间。我们不占用医生的其他时间,也希望他们在工作时间能治疗病人。” 无论动机是什么,一个小的礼物或者一顿饭都会影响医生对药物的感觉,从而让他们在执业过程中更多的为病人使用这种药物。 医药公司对医生的稳定支出相当程度决定了医生的高收入水平。有的医生与制药公司的“合作关系”看起来还是长期且持久的。数据显示,马塞诸塞州有60%的医生收取过制药公司支付的费用,但只有20%的医生每年都收取制药企业的付款,而这些人也是这三年中该州收入最高的医生群体。 不过,通过中美两国在打击医药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和发展特点上,很多我们走过的路,都是发达国家曾经走过的,太阳下并无新鲜事。如何根治商业贿赂?欧美在乱世中也是应用了很多矫枉过正的重典,如巨额罚款、吊销执照等等。下面我们看看欧美医药领域反商业贿赂的措施和演进路程。 美政府重拳出击医药界腐败现象 美国是世界上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其反商业贿赂的历史也很悠久。20世纪70年代,其国内反腐败的法律已经比较完善,国内贿赂腐败情况也有所缓和。 与此同时,美国跨国企业境外贿赂却遭屡屡揭发。当时美国纽约证交所等机构相关调查发现,美国公司除了国内行贿外还向国外政府、官员、商业公司行贿,其中117家企业属于《财富杂志》公布的500强企业,涉及行业主要为医药卫生食品等。 在美国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门机构是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贸易部门可以反垄断法来查处医药企业在市场上的不良行为,商业罪案调查部门可以商业贿赂法来查处药企行贿行为。 但美国治理商业贿赂不单纯依靠政府强制管理,而是动用社会各种力量,更强调企业自身的合法程序,公司在公司章程 的统率下,制定内部治理机制规范公司运营,提高自我防范风险的能力。 德国:推动医疗界不断净化 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德国医疗腐败问题一度非常严重,医生收取药品回扣、违规接受厂家各类赞助非常普遍。这一情况引起了德国律师行业协会的高度关注,律师集体向整个医疗界提起诉讼。大量媒体纷纷跟进报道,导致整个医疗界的诚信度被社会广泛质疑。在法律界和社会公众的强力推动下,德国出台相关法案,清查医生违法所得,吊销腐败的医生执照,才明显改善德国医疗界的腐败问题。 目前,德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刑法典》和《反腐败法》。这些法律对各种形式的贿赂做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惩治措施。在德国,制止贿赂行为主要是通过司法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以排除行政机关的不适当干预。 医药行业是个特殊领域。为了避免医药公司向医生行贿,德国医学科学专业协会、联邦药物生产商协会、联邦医院药房联合会、德国大学联合会等12个相关协会在2001年制定了《企业同医疗机构及其责工间合作的刑事评估要点》,第一部分列举了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必须了解的法律知识;第二部分规范了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合作形式,并规定了合作的原则以及合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第三部分则专门对宴请和送礼作了规定。医药企业员工以私人名义宴请医生是不允许的,但是可以在举办某种活动或者举行工作餐时邀请医生参加。每次邀请都应记录备案。另外,医生收受小额礼品也是合法的,但是超过一定金额或者在某些条件下可被视作受贿行为。医生被发现收受贿赂,就会被开除。 由于德国实行“医药分开”,药店和医生之间几乎不可能发生行贿受贿行为。而《要点》对医药企业和医生的行为作了详细规定,把行贿受贿的可能性降到了最小。 另外,德国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病人的医疗费和药费最终都由保险公司支付。如果医药公司向医院药房和市场药店行贿,势必会增加药品的成本,也就是说会增加保险公司的支付金额,因此保险公司也对医生和药房具有强大的监督作用。 因此我认为:只要能真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远比层出不穷的行政命令要有效的多,倒过来说,如果那些所谓的红头文件如果真的有效的话,就根本不会出台几十份,每年都强调,看起来无比细致与严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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