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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调整药品定价机制 全国将划分六大区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5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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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划分六大药价区 区际协调成关键   ●如果区域内统一定价,对医保品种不好处理   ●会导致不同区域窜货现象   本报记者邢少文发自广州   继有意将OTC(非处方药)定价权下放各省物价部门之后,国家发改委近期又有意进一步调整药品政府定价机制。     在日前于重庆举行的第54届全国药品交易会期间,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周望军透露,发改委已将国内划分为西南、东北、华中等6大药品价格区。明年起,这6大区域内将各自施行统一的药品政府指导价。   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重新修订了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将政府管理药品的品种从1500种增加到2400种。   分级管理   截至目前,关于价格区域划分之后各区域如何统一施行政府指导价的相关文件并没有向外发布,但此举已引起了医药企业界的关注。   “可能是发改委为了进一步理顺政府药品定价机制吧,跟OTC定价权下放一样,把一部分的政府定价药品权限下放至区域,进一步推进药价分级管理。”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朱长浩对《第一财经日报》说。   由于各区域之间消费水平不一,加上国家发改委的人力物力难以对全国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药品做出准确的审核,另一方面,也为了促进OTC市场的竞争。发改委曾于今年8月出台规定,计划将OTC产品的定价权下放到各地发改委。但此举后来遭到了以中国非处方协会为代表的企业界的反对。   反对的理由在于,由于非处方药的定价权下放到地方,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同一药品的各地方最高零售价出现差异,这将可能造成企业各地区窜货现象增加。再者,企业就必须每个品种分别到各省市去申请定价,也会导致人工费、材料费、差旅费等各种费用的增加。   同时,企业担心不同地区之间会出现价格地方保护主义。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最新统计,目前非处方类药的定价权已下放地方,政府指导价药品共计2400种,占总流通类别的20%,其中有1550种由国家发改委定价,其余由地方定价。   但是,由于企业反对的声音较为强烈,据悉,至目前为止,实际上在各省市并没有实施。   “这是分级管理中出现的一个问题,这一次划分价格区域的出发点与此有点类似,如果按照大区域来进行协调,就可以相当程度上避免以上的冲突。”朱长浩说。   如何协调?   按照周望军透露的协调方式,例如在西南地区,国家发改委将指定某省市物价部门牵头协调区域内各地药品的定价,各省市药价改革方案出台时间、药价水平要保持一致,降价幅度网上公开发布。   但来自企业的意见认为,对于此次划分价格区域,类似OTC定价的担忧是存在的。   按照以往发改委的相关规定,药品定价原则是按照甲类、乙类医保药品的标准来区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下称“医保目录”)内的甲类药品全部由国家发改委定价,乙类药品则由政府定参考指导价格,然后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有5%的价格浮动。与此同时,各地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品种允许有10%左右的调剂空间。   按照国家发改委新的药品定价分级管理思路,处方药(包括未列入医保目录的剂型)由国家发改委定价,非处方药、双跨药、各地调剂进入地方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品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   问题在于,“目前各省的医保调剂品种实际上有很多不同,如果是区域内统一政府定价的话,这些品种怎么办?”广州敬修堂药业股份公司市场部经理邓敬赞对记者说。   比如,属于广东省医保目录内的品种,在广东省就得限定最高零售价,但如果该品种不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目录内品种,则企业可以自主定价。一旦统一,则可能由于同属华南价格区域,两省区的价格将进行统一。   大区域的划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相对各省分别定价较为缓和,“同样可能导致窜货出现,特别是对于一些全国流通较广的品种。”贵州益佰医药有限公司新药事业部大区经理刘波认为。   发改委划分价格区域的目的之一,是在于协调不同区域之间出现价格差异较大的情况,但看来,具体配套措施还得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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