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字:
当前位置: 虎网保健品网 > 保健品资讯信息 > “禁止药品做广告”
“禁止药品做广告”
来源:-    浏览:856   更新时间:2013年04月26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消法)修正案(草案),多位委员建议明确消费者的界定,并呼吁将“禁止药品做广告”写入消法。   实施近20年以来,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呼声一直不断,近日修正案草案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在昨天上午的分组审议中,委员们就草案提出诸多修改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建议草案第44条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中,增加“禁止药品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一款,并表示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他指出,当前药品虚假广告老百姓上当的很多,应严厉打击。   陈蔚文委员对此认同,建议禁止药品做广告入法。“目前药品广告铺天盖地,特别是抗菌素广告很多,抗菌素是不能滥用的。”陈蔚文认为,药品广告如和药品说明书不一致,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就是虚假广告,是伪劣的。他指出,医生才有权开处方,有些非处方药品也必须有药师资格证的人才可发放,药品广告容易误导病人,对其健康造成伤害。   >>其他焦点   消法不能只管“生活消费”   单位购物、知假买假、商品房买卖、医患关系纠纷等,消法管不管?这关涉消法的适用范围。现行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为生活消费需要”的界定争议已久,因意见不统一,此次草案未作修改。昨天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范徐丽泰对此提出疑问,建议附加“定义”,将消费者包括什么人、不包括什么人写清楚。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蒋省三说,有必要对消费者加以明确界定,否则该法的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就不清楚,而用合约的方式理解和界定消费品的提供者和接受者是制定本法的关键,合约关系中,不论是自然人、法人都是消费者,购买的任何商品或服务都是消费品。
网站声明:

1、本网部分资讯为网上搜集转载,为网友学习交流之用,不做其它商业用途,且均尽最大努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第一时间与本网站联系,联系邮箱:tignet@vip.163.com 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妥当处理。对于本网转载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虎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保健品-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关于虎网|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虎网医药网 ·虎网保健品网 ·虎网医药人才网 ·虎网知识产权网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任何单位及个人发布信息,请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注意产品功能表达,杜绝虚假违法广告,产品功能夸大宣传。
  业务电话:010-53399568 投诉电话:14700496243
客服微信:14700496243
  :本网站为专业的医药招商代理平台,不出售任何药品,买药请到当地医院咨询,请不要拨打以上电话,谢谢合作。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号:(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4)第0053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160322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京)-经营性-201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