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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治愈难界定引歧视
来源:-    浏览:919   更新时间:2013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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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大多数人都知道癌症并不具有传染性,并非不可治愈,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以“癌症康复者”的身份求职,还是遭遇重重阻力。在一家地产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周小姐告诉记者,尽管公司并不会因为应聘者曾经患过癌症就一定拒绝录用,但是多少会对打分产生影响。 记者从上海市卫生局了解到,对于癌症患者来说,完全意义上的治愈是很难界定的。对于温州的沈春秀来说,她在手术后六年没有出现复发和转移的现象,并且体检指标均显示正常,这在医学上被称为“临床治愈”,但并不等同于康复。 上海某三级甲等医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肿瘤科医生表示,与“乙肝歧视”中对传染的担心相比,用人单位拒绝接受曾患癌症者的理由,更多地是为了规避可能发生的癌症复发和转移的风险。“如果能够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比如确定几年不复发就代表完全治愈,那一切就好办得多。可惜的是,这个标准并不存在。”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的王展律师表示,从法律角度来说,沈春秀所遭遇到的两次被拒的行为,确实已经伤害到了她的权益。“即使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规定,对癌症康复者一概拒绝也是不妥的。”在我国的《宪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规定了公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就沈春秀的情况而言,她应当拥有获得正式劳动合同的权利。更进一步而言,“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所针对的只应该是公务员的招聘,以此来衡量非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录取,是不合理的。 “相对于已经日益受到重视的乙肝患者和艾滋病患者,癌症康复者在就业中遭遇不平等待遇,确实是个新课题。”对就业歧视现象做过专门研究的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师王彬博士坦言,我国目前对于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善,而且已有的法律条款规定也比较粗泛。如《劳动合同法》12条就规定就业者“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中加入了“残疾”一项,但均没有涉及乙肝、艾滋病、乃至癌症康复等情况。此外,在具体运作中,也往往发生申诉难、受理难的现象,让就业者在维权操作中举步维艰。 如何改变现状?王彬表示,除了在立法上对消除就业歧视的条款加以完善、在执法上对保护劳动者权益更加重视之外,消除社会对某些特定人群的刻板印象,也同样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如果沈春秀这次最终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成功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无疑是为众多癌症患者维权提供一个良好的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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