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报8月20日的“药店在线”刊登了广东省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吴兵所写的“中美药师管理制度比较”一文,受到大家的关注。通过对中美两国的执业药师管理制度的比较,两国药师管理差距在哪里?我们可以借鉴什么经验?对我国执业药师管理采取哪些改进措施呢?本期将继续刊出吴兵的“我国对执业药师应实行统一管理”一文,以飨读者。
通过与美国药师管理制度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的药师管理同美国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是我国对药师管理的法律不够健全。由于我国关于药师的管理起步晚,法律条文简单粗犷,不够精细准确,从严格意义上说,还不能称之为法,只是一个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一个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而且对药师不在岗,不凭处方售药,不能合理指导消费者使用药品等违规的行为处罚较轻,可操作性不强,与美国州药房标准法相比,其法律的力度和地位不可同日而语。
二是准入门槛低。在我国,中专生就可以参加注册药师资格考试,由于考试简单,大多数中专学历背景的人就能从事药师行业。仅就零售药店这一块来看,有资料表明,目前我国执业药师队伍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占29.9%,大专学历占34.2%,中专学历及以下者占35.9%,执业药师队伍学历层次严重偏低。而美国全国药店总数为5万多家,其中连锁门店达3万多家,独立门店达2万多家,执业药师有12万余人,全部为学士以上学位。2000年后,美国要求药师必须取得药学博士学位,还需经过见习和两次严格的考试,其准入门槛相当高。
三是管理混乱。目前在我国涉及药品工作的人员分几类并被多头管理:第一类是由卫生部门管理的药师,他们在医院里负责医院内部制剂调配工作,实际上是药学技术人员,还有医院药房的药剂师。第二类是由药监系统管理的,药品生产环节的技术人员,以及药品经营流通领域里的执业药师、药品质量管理员、验收员、保管员、养护员、购销员、营业员等。这其中除了执业药师有相关的规定和管理要求外,卫生系统的药师、药剂师以及药品经营环节的六类人员均无相应严格的法律规定来管理,这中间还不包括在广大农村的药店药品经营者、穿梭于医疗机构的医药代表和在社区推销药品及保健品的推销员,以及现在流行于网络的药品网络销售人员。
四是行业组织没有发挥作用。我国近些年虽然也在各地相继成立了药师协会,但这些协会组织实际上管理松散,对药师根本没有管理,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更谈不上权威性,基本上无法完成其职能。而美国的药师协会,管理有效,活动频繁,权威性强,能够帮助政府对广大药师进行有效地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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