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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织牢大病医保这张“民生网”
来源:-    浏览:570   更新时间:201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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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0日,我国推出城乡大病医保新政,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新政将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这一举措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国家全民医保计划进展顺利,至2011年底,城乡居民参加三项基本医保覆盖率达到了95%以上。其中,职工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最高,保障水平也最全面。但近年来快速推广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水平有限、保障水平还有待提高。然而,这两个险种的参保人数高达10.32亿人,占比高达八成。如何让大批经济水平相对较低的参保人不因病致贫,是大病医保的初衷。

    大病保险实质是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和以往的医保政策明显不同的是,以往都是局限在医保政策范围之内,但在实际的医疗过程中,有大量的医疗费用是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之内的,大病医保提出“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可以说是一个很大的突破,也是大病保险的利好所在。

    当然,好政策要办好落实,还需要完善细节,加快配套政策的跟进。首先,大病保险的资金来源是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保筹资水平较低。大病保险提出向商业保险机构统一购买,用大数法则来实现少数发生重病的参保人的保障,但商业保险机构必然也有成本的考量。笔者担心,虽然大病保险在理论上有了更高的保障水平,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掣肘于资金来源不足,理赔操作上可能更为严苛。因此,大病保险在筹资上,公共财政依然不可缺席。

    其次,大病保险第一次提出了“实际报销比例”概念,对于基本治疗所必须的合规理疗费用,均可列入报销范围。这一点非常人性化,因为在医疗过程中,的确有大量的药品和治疗项目是不属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之内的,但是具体如何鉴定“基本治疗”,如何鉴定“合规理疗费用”,需要标准的参照体系。

    此外,《指导意见》提出大病医保以地方为主。这一点在实际操作时还需要考虑参保人的异地就医情况。重大疾病患者常常面临异地就医问题,特别是农村卫生所的医疗水平有限,很多患者不得不到省城甚至跨省就医,在调动地方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同时,应统筹考虑大病保险的政策全局性和参保人的流动性,确保大病保险没有盲点。

责任编辑:包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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