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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经营精神药品案法律适用抉择
来源:-    浏览:718   更新时间:2012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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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经营精神药品案法律适用抉择2012年05月18日08:51医药经济报

    【案情回顾】

    前段时间,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城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药品零售连锁店的货柜上摆放有标示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盐酸曲马多片10盒,并贴有“18元/盒”的价格标签。

    执法人员在仔细审查该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之后,确认其没有取得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资质,属于违法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于是,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在售的盐酸曲马多片及价格标签进行拍照以锁定证据,并对店内的盐酸曲马多片、采购票据及价格标签等实物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行政措施。随后,药监局以该店“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进行立案查处。

    【观点碰撞】

    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初步查明,药店内在售的盐酸曲马多片是以外县某医疗机构名义从某省级医药公司购进的。将票据和实物核对后发现,至药监局检查时,药店已销售盐酸曲马多片10盒,货值金额180元,销售去向不明。在案件讨论时,办案人员对于药店违反及适用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存在以下五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无证经营

    本案中的药店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第二款:“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规定,应依据该《办法》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予行政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73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就是按照无证经营药品来处罚。

    观点二:超范围经营

    该药店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范围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该《办法》第17条规定:“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按照这项法规规定,药监部门应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该药店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而不能依据部门规章规范或标准等来实施处罚。

    观点三:移交公安机关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8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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