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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药械购买者行贿 从严处理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6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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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2月,专项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行为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29日上午,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全市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首次对药品、医疗器械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挥舞利剑。   据悉,本次专项行动从4月开始,12月底结束。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各相关企业及部门制订方案,组建机构,自纠自查,自觉停止各种商业贿赂行为。接下来将进行整改总结。对于主动说清情况并承认错误的,将从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将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部门,典型要案还将在媒体上曝光。该局还公布了商业贿赂投诉举报电话:6881066268810520。电子信箱地址:chenjuan1004@sohu.com。   昨日的会上,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还对“五一”黄金周的食品药品安全进行了部署,除各区县要制订应急预案、实行24小时值班外,还将加强对市场检查,重点将对车站、码头及旅游景区的药店、超市、餐馆进行监管。   6种商业贿赂行为   行为一: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及营销人员在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过程中,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财物的。   行为二: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在批发零售、原料采购、广告宣传和参加药品、医疗器械投标竞标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   行为三: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在药械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处罚等重点监管环节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资质、减轻或逃避处罚的。   行为四:药械生产经营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使其产品进入医保目录、虚报成本抬高药价以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的。   行为五: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插手干预药品企业经营或投资入股药品研究、生产、经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行为六: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在行使监管权力过程中,收受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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