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民委、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11个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在准确把握当前形势的基础上,提出了破解制约民族医药事业发展问题的对策,明确了民族医药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任务,提出了民族医药发掘继承和科研工作的重点,完善民族医药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的政策,以及加强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药用资源保护利用的具体措施。
据卫生部副部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介绍,民族医院的人均诊疗费用相对低廉,大约相当于中医医院的1/2,相当于综合医院的1/3。截至2006年底,全国有藏、蒙、维、傣、壮、朝鲜、苗、瑶、回、彝、土家、布依、侗、哈萨克、羌15个民族设有本民族医院共196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吴浈出席新闻发布会。他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在对民族药的审批过程中必须把握两条原则:一是统一性,二是特殊性,以保证民族药的安全有效,并支持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
吴浈说,统一性即民族药的基本属性首先是药,就必须和化学药、生物药、中药一样,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因为药品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安全有效,这是审批任何一个药品的基本出发点和根本落脚点,这个原则不能动摇。与此同时,还要把握和体现民族药的特殊性,民族药有比较鲜明的民族区域性和民族适用性,所以在审批过程中要做到遵循民族医药规律,体现民族医药特色,发挥民族医药优势,促进民族医药发展。最好的办法就是由民族药专家来审评民族药。吴浈表示,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审评机构的新药审评专家库里有一批民族药专家,中国药典委员员会有专门的民族药专业委员会,这些专家在药品审评审批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也在会上表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上对民族药主要采取四个方面的支持措施:第一,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上,规定取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含民族医疗机构,都可以作为统筹地区内所有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第二,在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时,把中西医并重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现版目录中,中成药部分就按准入法收载了47个民族药品种。第三,考虑到各地用药习惯的差异,允许各地在国家目录基础上按照15%的比例对药品目录进行调整。而各地在调整增加民族药品时,不受15%的限制。第四,规定经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包括中药制剂在内的治疗性医药制剂符合条件的,都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院制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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