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他的使用价值集中体现在确保人民的身体健康这一特殊意义上,因此药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但是当前有不少药品广告却不能遵循这一原则,其主要违法形式有以下几种:扩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广告内容;含有“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含有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或者进行药品使用前后的比较,或者贬低同类产品内容;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的语言和表示;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使人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药品;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声称或者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需要,标明或者暗示能增强性功能;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
违法药品广告主通常会将一份规范的或相对规范的版本交由药品监督部门审核修改,以获取广告批准文号,有了批准文号,广告主、媒体接着就玩起了“魔术”,普通的药品就有了神奇的功效,为了佐证药品的奇特功效,吸引患者购买,常常就会杜撰出什么专家,雇佣或真或假的“患者”作“现身说法”,大肆鼓吹疗效、夸大有效率,进行蛊惑性宣传,不少识别能力低的患者就容易受骗上当。
消费者在辨别是否为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时,首先要将其包装盒内的药品说明书与广告内容进行比对,看是否有夸大、不实之处,特别是强调宣传能治疗癌症等;再看处方药是否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处方药不能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非处方药包装盒上均统一标示“OTC”字样);再看其药品广告是否有确保有效、无效退款等“承诺”;最后要看是否是保健品冒充药品宣传疗效等。
如果消费者怀疑某药品广告虚假内容,可以首先通过其批准文号判断该品种是否为药品,在确认为药品后,可以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上进行药品广告查询,看该药品是否经过药品监督的审批,确认该广告为虚假、违法广告可以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本次就今年4月发布的几则典型违法广告进行点评,详情如下:
一、 结石通茶广告
《武汉晨报》2007年4月25日第4版发布的“喝结石通茶,轻松祛除泌尿结石顽疾”的“结石通茶”广告。该广告含有“最新、第一个、最佳选择”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含有 “药到病除”、“根治”、 “无毒副作用”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知蜂堂广告
《楚天都市报》2007年4月19日第45版发布的“糖尿病人不再是药罐子”的“知蜂堂”广告。该广告含有利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的内容;保健品宣传疗效;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含有绝对化语言或者贬低同类语言;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语言,直接宣传或者暗示疗效。
三、海名威肝病广告
《楚天金报》2007年4月17日第11版发布的“500万救助卷明日发放”的“海名威肝病”广告。该广告利用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人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药品; 含有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或者进行药品使用前后的比较,或者贬低同类产品内容;含有“最新”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含有 “根治”、 “无毒副作用”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四、沉香十七味治骨病广告
《武汉晚报》2007年4月10日第9版发布的“治骨病无效不花冤枉钱”的“沉香十七味”广告。该广告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人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药品; 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夸大疗效;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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