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价药的尴尬由来已久。现在,廉价药定点生产又陷入新的僵局。
一度引发热议的《第一批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的出台,原本是政府为“医治”廉价药短缺而做出的对策,即要求上榜的10家药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18种药品的定点生产工作,确保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生产质量。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在名单出炉半年后,这10家药企中只有4家投产了部分廉价药,并摆出了种种“难以为继”的理由。而与之相对应,一批生产廉价药的企业,却因为没有“上榜”而感到苦恼与遗憾。
这种“定点的不生产、生产的不定点”的错位,不禁让人对“廉价药供应”的前景产生犹疑。目前的“定点生产企业”制度有不少值得探讨和完善的空间。
首先,政府应该把制定出的标准较为明确地告知制药企业。不少企业对于“定点”名单产生的过程并不十分明确,因此在认识上就与政府的决策思路形成了隔阂,到了执行层面也就变得缓慢而“有令不行”。其实,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的确定,是以“满足优质廉价药的供应”为根本标准的,企业的性质及其所在的区域等因素都没有限制。
其次,保证廉价药生产的定点生产企业名单不应该一成不变,而要通过一定的规则定期对这些企业进行检查或考核,使得定点企业“能上能下”,不断地更新名单,从而保证廉价药的供应。
同时,对进入名单的企业实行“奖惩结合”机制。政府需要对廉价药的供应制定具体的计划,然后落实到企业,并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对于完成计划的企业应该有一定程度的奖励,对那些进入名单而又不予生产的企业应该按合同进行处罚或赔偿。
这种权利与责任的明确,或许能让定点生产企业名单不流于形式,能按照政府的初衷执行下去。此外,定点生产企业的范围也可以不断扩大,并依据市场上所缺乏的用药类别相继推出。对于企业而言这样才有利可图,才可能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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