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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5月1日起五大新政策方便群众社区看病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7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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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引导职工和退休人员到社区就医,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日前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局出台新政策,方便群众社区看病。新政策将从5月1日起实施。 新策1:离退休人员可就近变更定点社区卫生站 原政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原则上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要调整时,退休人员需要通过单位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新政策增加: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个人选择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要调整时,可就近通过居住地街道(乡镇)的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变更手续,而不需要再通过单位办理手续。 原政策:享受公费医疗的离退休人员,可在单位的合同医院和个人就近选择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新政策增加:享受公费医疗的离退休人员,除按现有规定可在单位的合同医院和个人就近选择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外,还可在居住地就近再选择一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新策2:社区与大医院可直接双向转诊 原政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市内转诊转院时,需由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向与本单位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医院转诊。 新政策增加: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在本人选择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当病情需要向建立社区对口支援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老年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对口支援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老年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病情好转需转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治疗时,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老年病定点医疗机构也可直接办理转回的相关手续。 新策3:在职职工社区就医多报销10% 原政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的治疗性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可以纳入住院统筹支付范围,统筹的起付标准按普通住院标准的50%确定。 新政策增加: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由50%上调为60%,个人负担部分由50%减少为40%。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由家庭病床转往与本单位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经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病情好转需转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连续治疗、且在出院后24小时内建立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连续住院并转院治疗处理,不再另收住院起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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