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小康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开始试点,时至今日,该项制度已覆盖全省所有市县。
三年覆盖所有市县
海南省共有18个市县,总人口为80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501万人,占总人口的61.7%,是个比较典型的农业省份。长期以来,农民收入低,农村缺医少药,“看病难”、“看病贵”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比较突出。
近年来,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扎实推进。2003年12月,海南省在琼海、澄迈和五指山进行试点。2004年增加海口市。2005年增加三亚市。2006年1月,屯昌、定安、昌江、东方和洋浦5个市县(区)试点工作启动。2006年7月,文昌、万宁、陵水、琼中、保亭、白沙、乐东、临高、儋州等9个市县全部纳入试点范围。至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省范围铺开。截至2006年底,全省共有362万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占农业总人口的72%,超额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2006年实现参合农民250万人以上”的既定目标。截至2006年底,参合农民报销医疗费人次为35万人次,报销金额为11483万元,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总额的47%。
财政加大支持力度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和全面推进过程中,海南省财政部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努力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各项资金投入,全力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
加大参合补助资金投入,支持农民参加合作医疗。2003—2005年,全省共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643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815万元,省财政安排1434万元,市县财政安排2231万元,农民缴纳1950万元。
从2006年起,省级财政加大对市县参合农民的补助力度,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倍,即每年人均补助国贫县、省贫县和其他市县的标准分别由10元、8元和6元增加到20元、16元和12元。部分有条件的市县还在此基础上提高了补助标准,同时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保持年人均10元不变,不增加农民负担。2006年全省共筹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17729万元,其中省级财政安排6317万元,县级财政安排5980万元,中央财政补助1805万元,农民缴纳3627万元。2006年筹资总额是前三年筹资总和的2.8倍,地方财政投入是前三年投入总和的3.2倍。随着资金投入的成倍增加,海南省各市县年人均筹资水平也大幅度提高,有力保障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
落实工作经费,确保经办机构有效运转
2003—2006年,海南省级财政共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费564万元,为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配备了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备。财政部门会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成员单位,制定了《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工作评估标准》,制定和实施了《海南省乡镇卫生院建设规划》(2004—2007年),计划投资1.2亿元,用四年时间基本解决全省308个乡镇卫生院“一无三配套”(无业务用房危房,房屋、设备和人员培训配套)问题。2004年以来,省级财政共投入9748万元,启动了281个项目的建设,其中262个项目已完工交付使用,占应建项目的85.3%,其余在建项目可望在2007年内全部竣工。
“五个统一”促进管理在加大资金投入的同时,海南省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管理制度,在管理上实现“五个统一”。
一是统一征收机构。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民个人缴纳部分由农税部门负责征收。
二是统一财政专户。所征收的合作医疗资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款收据”,并通过市县非税收入系统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
三是统一财会制度。制定了《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对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监督检查和会计核算做了明确规定,规范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行为。
四是统一代理银行。为了避免多头开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省政府要求,选择农业银行作为海南省新农合基金代理银行。
五是统一工作规程。明确规定上级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等有关程序。
通过“五个统一”,提高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受益水平,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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