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关于肌注用鱼
腥草注射液等注射剂恢复使用申报资料和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对企业申请恢复使用须提交的资料和申报程序作出规定。
《通知》要求申请恢复使用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恢复使用申请表;证
明性文件,其中包括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的复印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补充申请批件,修订的药品说
明书和标签样稿,并附详细的修订说明与依据;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工艺验证、
无菌检验、设备仪器等情况的说明;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处
理的规章制度,机构或人员设置情况报告;鱼腥草注射液所用原料鲜鱼腥草情况
的说明(包括是否固定产地及产地情况、投料前鲜品运输与存放的方式和时间、
有无保鲜措施、原料检验报告书),详细生产工艺及参数,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
要质量控制点;含新鱼腥草素钠注射剂质量研究资料(包括有关物质和含量测定
方法及方法学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连续3个批号的样
品检验报告书;含新鱼腥草素钠注射剂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同时
要求申请企业出具保证声明,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申报程序,《通知》要求,拟申请恢复使用本企业生产的肌注用含鱼腥
草或新鱼腥草素钠注射剂的企业,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省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修改说明书和标签。补充申请批准后,相关生产
企业可提出申请恢复本企业肌注用含鱼腥草或新鱼腥草素钠注射剂使用的申请;
申请资料报送企业所在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
后,转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评价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评价中心
收到申请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受理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
技术审查,对生产情况和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按有关规定抽取样品。符合恢复使
用相关要求的,将及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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