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盘点去年维权案例 如 果您在衣、食、住、行等消费过程中遇上了侵权,如果您了解某些行业中不为人知的内幕,请赶紧拿起电话或上网联系新快报报料平台。今年3·15,新快报联合 广东广播电视台《经视报告》、《今日关注》、《今日一线》三大栏目,在知名律师的帮助下,一同为维护您的正当权益而倾尽全力。 线索征集 电子邮箱:xkb315@163.com 热线电话:020-87776333 邮寄地址:广州市天河路533号广东新快报社315栏目组收 邮编:510630 新快报官方微信:gd_xkb 新快报新浪微博:@新快报 新快网:www.xkb.com.cn 新快报讯 记者黄琼 通讯员林晔晗 罗海 张扬云报道 记者昨日从广东高院了解到,2015年,广东法院受理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呈上升态势,其中“网络购物”、“金融理财”、“培训行业”等消费者权益容易受到损害的新兴领域。 据 司法统计表明,2015年广东法院消费者维权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涉案金额从数百元到上百万元,其中绝大多数在5000元以下。案件除了集中在传统消费领 域,还有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住房、汽车等大宗商品和少量奢侈品的消费,金融理财类的服务合同纠纷,预付式消费纠纷等新类型案件。 对此, 广东高院展开了积极的探索:在远程购物案件中,坚持对消费者有利的管辖适用原则,如认定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则消费者可在收货地法院提起诉讼;鉴于在 金融产品和服务中消费者往往只能单方面被动接受有关条款,金融消费维权存在举证难、法律规定不完善等问题,广东高院于2015年专门下发了相关文件,进一 步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增加了银行对消费者经济损失的承担比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了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另外,在食品、药品类诉讼中,对于 认定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存在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向生产者、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广东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同时,广东高院还提出了多套纠纷 解决机制。一方面,在全省法院设立了小额诉讼立案窗口,对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确实争议不大,且标的额符合广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消费 者维权案件,坚持以适用小额诉讼为主、程序转换为例外的原则,对已立案排期的小额案件速转、速送,推动专业化审判,缩短消费者诉讼周期、降低维权成本等。 案例 1 消费者向不安全的进口食品说“不” 张 某花费837元在某连锁公司购买某品牌保健营养品,买的时候,商家称:进口产品,检疫检验证书齐全,效果“杠杠的”,但吃了一段时间后感觉没有什么疗效。 经权威部门检测,发现产品中含有食品中明令不可以添加的“硬脂酸镁”成分,属于不合格食品。索赔无果,张某一怒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十倍赔偿。商家却 称,张某所购食品属于进口产品,已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属于安全食品。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张先生十倍赔偿请求。 法官说法:依据相关国家标准,硬脂酸镁不能在涉案食品中使用,涉案食品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虽然涉案进口食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检验合格并不能证明进口食品一定是安全食品,消费者若有证据证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仍应认定为不安全食品。 2 公摊面积“缺斤短两”获赔31万余元
2013年,陈某向某房产商购买了一处建筑面积70.76 、套内面积42.84 、分摊面积27.92 的商铺,并付清房款102万余元。收楼时却发现,所购房产在房管部门确认的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仅为57.62平方,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相差13.14 ,于是张某要求退回多收房款。房产商解释称,相差的13.14 属于公摊部分,因合同对公摊面积差异补偿没有约定,且双方仅对套内面积差异进行补偿,因此相差部分不属于退款范围。 法官说法:公摊面积作为商铺建筑面积的一部分,本案业主已按照商铺均价支付了房款,而公摊面积的减少同样会造成商品房价值贬损或业主经济损失,所以房产商所称的只对套内面积差额进行退补的辩解不能成立,为此应退还业主13.14 差价合计31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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