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从2011年起,卫生部开展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近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经以卫生部84号令形式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研究员吴俊杰)
米内网将84号令正式版与2011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作简要对比,发现有以下变化: 84号令 征求意见稿 章节条数 共6章59条 共6章57条 第九条条例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没有该说明。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审议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品种 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 只能选用基本药物目录收录 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 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 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周期 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9个法律文件,增加《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8个法律文件 (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 (三)常用抗菌药物的作用特点 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内容 在“第四章监督管理” 在“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取消处方权 有5项内容 有6项内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及处理 在“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在“第四章监督管理” 对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规定 无 有 需要处分的情况第四点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或者奖金分配挂钩的,或者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可罚款的情形 5种,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3种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给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暂停,吊销医师资格的情况 4种,增加:“(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3种 药师需要警告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3种 4种 增加条例 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为增加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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