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6月15日讯 政府职能部门对片面和错误的报道可以加以反驳,可以通过自身拥有的丰富资源进行舆论纠偏,却不能根据一己之判断对媒体报道做出诛心之论,更不能以黑名单限制媒体和记者的报道工作。 6月13日,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卫生部共同举办的科学认识食品添加剂座谈会上,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主任毛群安表示,为了打造一个健康的媒体报道平台,打击或者遏制极个别媒体有意污染传播环境、误导信息,该中心将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极个别的媒体记者,也将建立黑名单制度。 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针对食品安全的舆论环境建立一个监测系统,这个想法是积极的。紧密监测舆论走向,科学引导信息传播,能够为食品安全监管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但值得注意的是,该中心作为承担一定政府职能的机构,在涉及媒体和记者时使用打击等字眼,并宣称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却又让人感到十分不安和不解。 信息传播有着自身的内在规律,比如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就是规律之一。无论在食品安全还是其他领域,批评和揭露性的报道总是最吸引眼球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食品安全的大形势确实不容乐观,二是公众非常渴望了解到底吃什么东西才放心。但是,广泛流传的批评性报道往往也更能促进政府工作的改善。举个例子,央视对瘦肉精的报道不胫而走之后,各级政府监管机构对非法食品添加火力全开,以最快速度肃清了瘦肉精在生猪生产和猪肉加工领域的非法滥用。更有意义的是,瘦肉精报道也直接促进了食品安全的专项整治行动。 当然,毛群安先生所谓的有意污染传播环境和误导信息,指的并不是正常的批评性报道。但难题在于,鉴定一篇报道是否误导了公众,或者这种误导又是否有意,并不是很简单的事。有时候,不准确和不权威信息的披露与传播,往往并非缘于媒体的恶意,而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反应太过滞后。只要政府信息披露工作做得比较充分,个别错误信息总能很快得到纠正和澄清,而不会对食品安全大环境起到负面效果。因此,与其对媒体和记者建立黑名单,倒不如政府职能部门保持更灵敏的舆论响应能力,及时正面地回应公众的关切。 媒体黑名单的科学性欠缺不足,还不是最大的问题。它最根本的软肋,是违背了依法行政的理念,并可能对舆论监督带来损害。媒体和记者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公器,针对媒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实际上就是对公众知情权做出某种限制。这种限制无论是否出于善意,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否则就是违法的。政府职能部门对片面和错误的报道可以加以反驳,可以通过自身拥有的丰富资源进行舆论纠偏,却不能根据一己之判断对媒体报道做出诛心之论,更不能以黑名单限制媒体和记者的报道工作。对于极少数媒体存在的传播错误信息、有意误导公众的问题,因为是极个别现象,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足以应对或处理,用不着专门建一个什么黑名单。 近几年,卫生部在公立医院改革、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其作风转变和对舆论监督的接纳也是有目共睹的。也正因如此,毛群安先生所说的媒体黑名单制度才更让人迷惑。这究竟是一种旧的行政观念的余绪流露,还是应对舆论监督的新姿态,恐怕还需要进一步观察。(作者:蔡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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