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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目录药物使用不得超过销售额三成
来源:-    浏览:436   更新时间:2009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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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公布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目录药物进基层开了一个“口子”:允许地方政府增加使用目录外品种。这个“口子”要开多大?业界争论激烈。
     在昨日于北京举办的“第四届中国成长型医药企业发展论坛”上,卫生部药政司制度处处长谢晓余向前来“探风”的上百家医药企业表示,基本药物目录制度的三大配套文件将于11月底出台,包括基本药物采购配送、配备使用和临床应用的具体规定。谢晓余透露了其中部分内容:“基层医疗机构药物中,基本药物销售额应不少于药品销售总额的70%。”
    这也意味着,非目录药物进公共基层医疗机构销售,将不得超过该机构总药品使用量销售金额的三成。
    过渡期使用比例各省自定
    8月中旬,卫生部等9部委发布《意见》,允许地方政府增加使用目录外品种。根据《意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暂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
    此前,不少地方对如何理解医改文件中所说的“全部配备使用”意见颇大。专家表示,《意见》考虑到了地方差异性,为非目录药物的使用开了一个“口子”,所以允许地方在基本目录外增补。增补是有范围的。《意见》规定,增加使用非目录药品的品种,应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中选择。
    但对于增补的品种范围和使用量,《意见》并没有做详细规定。这也是外界颇多猜测和提出异议的地方,因为如果这个“口子”开得太大,则意味着基本药物目录制度的强制性意义大打折扣。
    昨日,谢晓余在论坛上表示,关于基本药物的配备和使用,将在国家层面制定一个管理规定,待规定颁布后各省还要制定本地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管理细则。谢晓余透露,国家版的配备使用规定里提出了以下要求: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及国有企业所属医疗机构也都必须优先并按比例使用基本药物,其中二级综合医院使用基本药物的品种数量必须占整个基本药物目录品种数量的90%以上,三级综合性医院应当在80%以上(更多新闻来源医药新闻网)。
    在销售额方面也有规定。谢晓余透露:“规定要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销售额应不少于药品销售总额的70%,其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销售金额应占总药品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这个比例不确定,过渡期暂时由各省制定这个比例。”
      基本药物采购价限高也限低
    对于基本药物价格问题,谢晓余表示,国家已经制定了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接下来要看各省具体的招标。各省区市在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价指导的幅度内,根据集中采购和招标选择配送企业的情况,确定本地区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其中包含配送使用。谢晓余说:“目前药品在一个省区市会存在多种价格,在不同省也存在不同的价格,现在我们暂时要求在一个省里只能形成一个采购价格。”
    “采购价加我们国家的加成政策,就构成了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零售价格。”谢晓余说,“如果实施零差价率销售的机构,它的采购价就是它最终的零售价,但是考虑到我们基本药物目录里面的一些品种价格已经相对低廉,其中有52%品种的日服用费用在两块钱以下。为避免企业恶性竞争,我们要求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基本药物最低的基本价格,确定基本药物产品质量以及它的供应。”
    这意味着基本药物的采购价限高也限低。谢晓余还表示,政策将结合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使用以及既往招标等情况,确定基本药物采购方式。采购方式分为四种:供应充分的基本药物公开集中招标;短缺药品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独家品种集中议价,即谈判定价;对一些低廉的、长期招标价格稳定的,可以采取直接挂网的方式进行采购。
    对于投标主体也有相关规定。投标的主体它首先必须是药品生产企业,如果是本公司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经营企业,它受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也可代表其进行投标。
    “当然,政策目前尚在研究讨论中,最终的内容都要等月底公布时才确定,也希望大家能够就这些内容提出意见,供制定政策时参考。”谢晓余在论坛上强调。(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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