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绍兴市工商局开出巨额罚单,责令当地某医药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监督消除商品上的违法标识,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49万元、罚款150万元。该案系迄今为止绍兴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虚假标注案件。
据了解,案件当事人浙江某医药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原料药(隐孔菌发酵物)、胶囊剂、片剂、颗粒剂生产的企业。
今年1月18日,该公司因涉嫌在其生产的冬虫夏草胶囊和化维纤胶囊上虚假标注而案发,绍兴市工商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自2006年底开始生产冬虫夏草胶囊和化维纤胶囊,于2007年初开始对外销售。在其生产、销售的化维纤胶囊中,有人工发酵培育的蝙蝠蛾被毛孢菌丝体粉成分,实际并不含有冬虫夏草。然而该公司却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主要原料中有“冬虫夏草”。另外,在其生产、销售的冬虫夏草胶囊的包装上标注了“生产单位:青海滋华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或生产地址):西宁市大新街19号(或青海省西宁市大新街19号)”,在化维纤胶囊的包装上标注了“单位名称:青海滋华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单位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大新街19号”,并且在上述包装上未明确标注实际的生产地。
经过周密的调查和详实的取证过程,调查人员查明,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当事人共销售有上述标注内容的冬虫夏草胶囊和化维纤胶囊266万余元(含税),违法所得14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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