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各地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文件对齿科ProUltra根管治疗头等产品作出分类界定。具体涉及产品如下:
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是:齿科ProUltra根管治疗头;深蓝·脂质体喷剂产品(如具有药理学作用,作为药品进行管理);关节持续被动活动仪(CPM仪);眼部敷贴;鼻塞;吸棒;长期置留导尿管疏通溶液;心脏固定器;钳夹实验系统;微电脑干式冷冻血浆解冻加温仪;升温仪及升温、降温毯。
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是:透析冲洗用生理氯化钠溶液;跟腱修复缝合固定系统;Micro弹簧圈用分离控制盒及连接电缆。
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是:尿电解质稀释液;一次性使用吹气嘴。
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是:X、γ射线防护门、窗、传片箱;氧舱测氧仪;加热中心;HIV-HCV斯马特管;乳房假体辅助工具;输液器加温装置;CompoGuard自动采血混合仪。
上述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6年6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类别。从发文之日起,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受理该类产品的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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