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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重点查处以公众人物 专家作疗效证明的药品广告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8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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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报道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督查活动,把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是否有请公众人物、专家作疗效证明的药品广告以及药品零售企业店堂是否有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违法药品广告作为检查重点,同时加大对以公众人物、专家作疗效证明的药品广告查处。   近年来,一些药品企业往往利用公众人物、专家的知名度和号召力,来提升企业和产品知名度,谋得患者信任,增加产品销量。但有些“公物人物”根本没有使用过相关产品,便公开为这些企业或产品代言、进行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甚至延误患者的治疗时机,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针对此情况,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方面对含有公众人物做代言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从严审批,另一方面加大公众人物以患者、专家学者形象或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以及使用绝对化语言对产品功效进行肯定和承诺的广告监测力度,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并将媒体违法发布广告的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2007年,共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916件,违法保健食品广告51件,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公告》10期。同时加大了对违法广告的曝光和对公众的警示力度。   为加大对违法发布广告企业的监管力度,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经认定发布广告失信、严重失信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信用档案中;逾期不改的,将其失信、严重失信等级向社会予以公示。并将违法药品广告所涉及的品种列为重点抽验对象,对其购销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发现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予以严厉查处。   2008年,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完善违法广告的警示制度,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曝光和对公众的警示力度,建立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黑名单”制度,对经认定发布广告失信、严重失信等级的药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中。加大对“公众人物代言的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含有低俗淫秽内容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对公众人物代言的违法药品广告以及含有低俗淫秽内容的药品广告,以及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药品广告,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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