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京华时报报道,为了证明自己是云南白药的“姐妹药”,药品生产商金碧国全研究所等机构提供了一份民国期间的营业执照,要求法官去核实。近日,市一中院拒绝采信该证据,并判决其赔偿云南白药公司9万余元。
2006年9月6日,云南白药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朝阳大药房购买了一盒“益心阳口服液”。药品附送的宣传册中称:“云南白药研制人家族的李金碧先生,不惜违背祖训,宣布要公开云南白药姊妹药益心阳秘方。益心阳口服液对心脏病的疗效,相当于云南白药治愈创伤。”
云南白药公司认为,“云南白药”的前身是曲焕章研制的“万应百宝丹”,1956年才改名为“云南白药”。上述言语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要求其赔偿9万余元。
诉讼中,金碧国全研究所提供了一份1947年“中华民国经济部”颁发的《执照》复印件,按照上面的说法:云南白药发明人曲焕章是李金碧的姑父,二者是亲戚关系。获得上述执照后,李金碧于1948年开办了“云南金碧白药股份有限公司”,并生产过“云南金碧白药”。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证据并非原件,也并非来源于湖北省武汉市档案馆。如果该档案馆确实保存有此“执照”的原件,金碧国全研究所可通过复印,并由档案馆提供证明或公证等方式提供。此外,该证据并非其无法自行取得而需由法院调查取证的范畴,故法院无需去调查。
市一中院判定金碧国全研究所等机构侵权,并判其赔偿对方各种损失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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