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息时报报道,张女士的遭遇很离奇,她称在与一家门诊部的主任发生口角后,该主任一个电话竟让一家医院派来救护车强行将她拉到医院,在医院她竟被以精神病来医治。事发后,她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天河区法院认为,由于医院无法提供其已征得张女士本人或家属或张女士所在单位的同意,侵犯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
要赔偿相关损失近6万元。
吵架招来医院收她入院
张女士今年48岁。据她回忆,自己的老伴由于睡眠不好,便找到一家门诊部求医,门诊部医生没有经过诊疗就送来一批药品,她认为这是违规用药,于是与门诊部主任发生争议。
还没争出究竟,张女士刚要离开时门诊部的主任就打电话给另一家医院,当时那家医院就用救护车将她拉到其医院进行精神病治疗。张女士称,这期间医院不准她和家人接触,她也不知道自己患的什么病,为什么要住院。就这样,她被强迫住院治疗直至2005年5月31日才准许出院,住院费用共计23000余元。
不到两个月,2005年7月16日,医院再次用救护车强制她入院,这次她一共住院51天,至2005年9月6日才出院,药品原告自备,但住院费仍达19000余元。
身心俱损告医院索赔20万
出院后张女士停止服药,痴呆症状等后遗症才有所好转。2006年4月19日,张女士前往另一家医院检查,经检查于2006年4月26日确诊为“周围神经病”、“胃肠神经功能紊乱”、“肾结石”,怀疑是药物中毒及副作用。
张女士当天前往医院处查阅、复印并封查病历,这才得知医院曾按严重精神病对她进行治疗,诊断为“情感性精神病(躁狂症)”。张女士认为这些医生违反精神病诊断程序与标准进行诊治,其强制她入院时未经家人同意也未做任何检查,其中一名医生在治疗时还没有领到医师资格证。
“我现在还是一家物业公司的副经理,我的身体和心灵都受到了很大的创伤。”于是,她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包含侵权损失及精神损失等在内共计近20万元。
判决:未征得同意已构成侵权
此案在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可是在本案中,根据被告医院的诊断,被告是以张女士患有精神病进行治疗的,被告两次用救护车强制将原告送往其医院住院治疗,却无法提供其已征得站女士本人或家属或张女士所在单位的同意,显然违背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原则之规定。
此外,被告医院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两个医生的《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另外一名医生在张女士两次住院期间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为此,被告方三位医生对张女士的治疗缺乏合法性。
基于以上的事实,被告医院对张女士实施的医疗行为侵犯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
编辑 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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