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黑龙江晨报报道,记者从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10月1日起,哈市将对9项住院治疗项目及材料的医保支付办法进行调整,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平均降低18%。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医疗水平和人们对治疗需求的提高,一些治疗费用也有所上升。以前,由于受医保支付比例有限等因素的限制,有的经济困难患者放弃了相应的治疗。为了满足参保者的基本医疗需求,10月1日起,哈市将对医疗效果好、使用频率高、临床使用比较规范的人工晶体、人工髋关节、冠状动脉支架等体内置入人工器官的9项治疗项目支付额度进行调整。
以前,这9项治疗项目中,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的最高支付限额较低,而且将材料费用和治疗费用加在一起进行了限价。
新办法主要有两个变化。第一个变化是,改变了这9项住院治疗项目中人工器官及体内置入材料的费用支付方式。治疗中使用的人工器官及体内置入材料,材料费用在最高支付限价以内的(最高限价见右表),个人自付30%,其余计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超过最高支付限价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付。一次住院治疗过程中,安装两套以上心脏冠状动脉支架的,从第二套起,每套个人支付比例为最高限价的50%,其余计入医保统筹基金范围,但不能超过3套。除了人工器官及体内置入的材料费外,诊疗费用单独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以置入人工晶体的治疗项目为例,以前医保统筹基金负担的范围是将购买人工晶体的材料费和治疗费加在一起,最高支付额度为1000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从10月1日起,如果置入一个800元的人工晶体,诊疗费用为1000元的话,个人支付费用为:800元×30%+1000元×10%=340元。
第二个变化是,9种人工器官和体内置入材料的最高限价比原来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从而提高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降低了参保患者的个人负担比例。除此之外,肿瘤参保患者进行住院放疗,还按照以前的政策执行。肾脏移植患者统筹基金限价支付诊疗费最高限额也没有变化,最高6万元,肾源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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