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解放日报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明确,我国只有4家网络药房通过审批,有资格向普通消费者零售药品。但细心的媒体发现,没有资质的网络“黑药房”仍在向消费者出售药品,包括需要严格控制的处方药。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究竟谁该为“黑药房”负责?笔者以为,网站开办者难辞其咎。
在形形色色的“黑药房”中,除了一部分是专门的售药网站,大部分都是散落在各大网络交易平台上的“散户”。这些“散户”有的是个人,有的则是期待通过网络寻求大笔交易的生产企业。对部分地理位置偏僻的企业来说,网络的四通八达能够帮助它们找到全国各地乃至海外消费者;而对网站来说,信息量增加、交易量上升带来的是人气的提高,由此为网络打响品牌、获取广告,乃至收取信息发布费提供了可能。在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上,网站开办者并不是无偿的,它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获取经济利益。
既然存在权利,就应当承担义务,对信息接受者负责,就是一种义务。然而,做到这点的网站寥寥无几。几乎所有的网站都认同枪支弹药、药品等特殊商品不能通过网络销售的规定,并在网站信息发布规定中明文指出,可在审批和监控中,大多数采取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既没有在发布之初阻止不合法的信息,也没有在运营中及时叫停违法交易。结果,声明最终成为“一纸空文”,网站开办者的失职为非法售药行为提供了方便。
有人说,目前网络交易问题并不限于药品交易,这和尚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但笔者以为,这并不代表网站开办者就能逃避责任。现有的法律法规早已提出“先行赔付”,更包含“连坐”内容。对疏忽管理、放任违法行为的网站开办者来说,何尝不能据此追究他们的责任,要求他们“先行赔付”呢?
当然,关闭“黑药房”也离不开主管部门的广泛宣传和严厉打击。只有4家合法网络药房,老百姓应该记得清楚,但事实是很多人并不明白药品不能随意通过网络交易。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将规范的交易方法进行深入宣传,让百姓主动放弃那些“黑药房”。此外,还需要一个协同作战的长效监管机制。就“黑药房”而言,如何为它定性,如何获取它的违法交易证据,如何查处通过网络非法销售药品的企业,诸如此类涉及到方方面面。如果没有一个互相协助的监管机制,打击力度就会打折扣;如果这个制度不能随机应变快速启动,违法分子也会找到逃避惩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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