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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8.1万低保群众“看病难”将得缓解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7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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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网报道,自昆明4.5万农村特困居民得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又传来一个关乎民生的大好消息:从7月1日起,从制度上解决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的《昆明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此举标志着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由此,昆明8.1万低保人员以及其他特殊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现象将大大缓解。 据市民政局局长王永清介绍,建立昆明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我市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够享有医疗保障,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目标,缩小昆明市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医疗卫生服务差距。 昆明市委、市政府对解决城市特困居民就医难、看病难问题向来极为重视,从去年9月在五华、安宁、嵩明开展了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截至去年12月,三个试点县(市)区11%的低保对象率先从中尝到了“甜头”,享受到包括门诊费、住院费在内共计115.7万元的救助金。 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日前决定,从7月1日起,在全市正式实施《昆明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记者了解到,《昆明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中对救助对象、救助类型和标准以及申请程序等问题的具体规定如下。 救助对象: 1.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2.本市规定的其他特殊群众。(处于低保边缘或有其他需要长期治疗且费用较高的特殊疾病患者) 救助类型和标准: 医疗救助标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等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水平,合理确定病种救助范围及用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标准,医疗救助具体分为三种类型。 1.医疗优待: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昆明市城市低保对象,到惠民医院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医,门诊、住院使用的药品实行零购效率收费,免收挂号费、诊查费;住院病人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减收检查费、手术费、惠民病床床位费的30%;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自付部分减收以上三项的30%。 2.基本医疗救助:未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人员中年满60周岁以上和评为二级以上残疾的低保对象,在指定医疗机构看病,每人每年按200元标准给予门诊费、急诊费医疗救助。生病住院全年个人住院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者,按当年发生医疗实际个人负担部分的2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200元。 3.重大疾病救助: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最高救助额累计不超过6000元;恶性肿瘤患者最高救助累计不超过50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和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患者最高救助额累计不超过4000元;重度精神病患者最高救助额不超过1000元。 申请程序: 1.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持《低保证》、《残疾证》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站以及企业工会提出书面申请。 2.符合享受基本医疗救助的人员须在住院期间或出院后一个月内持《低保证》、《残疾证》、《医疗救助证》以及惠民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出院证》和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服务站、企业工会提出申请。 3.申办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或出院)后一个月内持《低保证》、《残疾证》、《医疗救助证》,以及由主治医生以上医师出具的病情证明(并加盖医院病情证明章)附近两年内与该病相关的详细检查治疗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服务站、企业工会提出申请。 不享受医疗救助情况: 1.由于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 3.未经许可在昆明市惠民医疗机构之外的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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