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问题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涉及百姓利益且投诉较多。笔者针对常见多发病——胃病,走访了几家药店和医院,由胃药价格窥豹一斑,发现药品价格存在诸多问题。
一、我国药品价格现状
我国药品价格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对同名称。同规格的药品,不同生产厂家标定的价格存在差异,价格差别大的在一倍以上。信奉“一分钱、一分货”的顾客,往往就挑高价药买。
2.对同一化学成份。不同规格的药品,每片价格差异很显著。如奥美拉唑胶囊,湖南某制药厂的价格几乎是锦州某药业价格的8倍。同样,如果将另一制药厂生产的奥美拉唑镁肠溶片的规格也定为20mg×14片,其价格是,是青岛某药业价格的7倍多、北京某药业生产的奥美拉唑镁肠溶片的4倍。
3.化学成份相同,剂型不同,其价格差异很大。如山西某药业生产的法莫替丁片,规格20mg×24片的价格为5.8元,郑州某制药厂生产的规格为2ml的法莫替丁注射液,价格为16元,同规格的注射液天津某药业定价为11.8元,上海某药业定价为14.4元。
4.即使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名称的产品,其规格不同,价格差异也很大。如某药业生产的猴头健胃灵胶囊,0.34g×50粒的价格为9.8元,而改为0.34g×40粒的价格为20元,规格减小,价格反而上升。
5.药品出厂价与零售价之间差额过大。长沙某药厂,用自己的原料生产的奥美拉唑不含税成本仅8.95元/盒,出厂价定为10元/盒,而最高零售价为70元/盒,存在很大的利润空间。
6.同样一种药,在不同的药店和医院销售,其价格差异很大。总体来说,一般药店的价格比平价药店的价格高,医院药房价格比一般药店的价格高,城市的药价比农村的药价高。
由此可见,我国药品价格存在不少值得研究的问题,不是单纯通过降价就能够解决的。
二、价格不合理的原因分析
(一)从制药企业角度
1.企业数量多,竞争激烈。药品生产行业是高科技、高风险、高投入、高回报的朝阳产业,必须有雄厚的资金保障和技术支持。在我国,部分省市政府和企业家出于政治和经济利益的需求,盲目上马,谋求短期效益,忽视了高风险、高投入。目前,我国共有药品生产企业6000多家,医药批发企业16000多家,无证挂靠的更多,具有数量众多。分布面广的特点。我国企业在这种高产出行业的蜂拥而上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产品严重供大于求,为恶性竞争埋下了伏笔。企业只能靠多回扣、高折扣、不实的广告宣传等方式来推销自己的产品,不平等竞争的结果催生药品价格的波动和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2.产品科技含量低,重复仿制严重。我国的制药行业中,多数企业科研资金投入不足,甚至没有投入,大多进行药品仿制,属于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一些大企业虽然有自己的研发机构,但因其投入有限,不能研发出新药品,往往只是改变原产品的剂型和包装。而国外研发的新药享有专利保护,可以以高价格销售获取利润,从而弥补先前的投入。如美国阿斯利康生产的胃药“洛赛克”抢占了我国胃药市场。我国中药的优势也正在被韩国和日本削弱。我国企业只能靠压缩成本获得利润,从而诱发了假、劣药的滋生。另外,进口药、合资药和民族药的定价差异又严重干扰了药品市场秩序。
3.少数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国家为了控制药品价格,先后20次对药品进行降价。部分企业因GMP改造,生产能力增强、生产成本增加,降价压力过大使其无利可得,陷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如果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生产药品,则所得利润减少。在对企业的调研中,大部分企业反映市场上有些药品的价格低于标准要求所用原料的成本价格。很明显少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按GMP要求,偷工减料或低限投料,以此来增加企业的利润。因此,有人建议国家在指定最高限价时,再规定一个最低限价。即便如此,在我国目前市场流通不规范的情况下,也不能完全制止假、劣药的出现。在消费者无法辨认药品真假的情况下,杜绝假、劣药生产,更多的是依靠行业自律和药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从医院角度
1.医院缺乏合理的运营机制。我国目前非营利性的医院占97%,营利性的医院仅占3%。国家在发展卫生事业方面投入不足,致使几乎所有医院在生存竞争中都采用了营利性组织的运作模式,如贷款建楼、购置大型设备等。于是药品、医疗器械等都成为这种畸形的“自我补偿模式”的重要资金来源。在医药不分家的情况下,医院及其医生的相当一部分收入来自药品销售。据统计,有的一级医院药品收入约占总收入的70%-80%、二级医院约占50%-60%、三级医院约占30%-50%。此外,保险制度的不健全进一步推动了药价虚高。
2.医患信息不对称。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往往高于药品的实际价格,“既有体制上的原因,也有医务人员自身的问题”。药品的终端用户——患者,没有自主选择权。药品的使用者、药品使用的决策者以及付费者相分离,患者只能被动接受医生建议。这为医生的道德风险行为即不按照患者的利益行事、科学合理用药,而追求本院或医生自身经济利益的行为提供了实施的可能性和空间。这种“供给诱导需求”促使药品价格更高或“虚高”份额更大。
(三)从政府角度
1.药品定价方式不健全。现行药品定价依据是社会平均成本。当前不同所有制企业药品的生产成本构成不同。社会平均成本难以计算,药品定价缺乏科学依据,使得国家和不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有所差异。政府定价药品品种覆盖面比较小。当政府出台降价政策时,生产这类药品的厂家含通过改剂型、规格、包装或添加少许无关成分等手段,将药品改造成不在政府价格调控范围的所谓“新药”,以此跳出限价圈。有些企业还通过采用申请单独定价的方式来规避价格的大幅度下降。如西米替丁改动前价格为100片/4元,改动后叫泰胃美,价格为20片/40元,是原来的50倍。
2.药品价格监管机制不健全。我国政府药品定价采用企业报价、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的路子。药企在报价时,为了给自己留足利润空间,往往虚报各项成本价格。负责药品定价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大都不是医学、药学、经济学等专业背景,对各项成本进行调查审核有限,而负责药品注册审批的又是另一个部门,二者缺乏有效的沟通。政府各部门间、政府和企业间成本信息不对称,致使一些企业在药品定价上“钻空子”。对企业自主定价的药品来讲,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和信息沟通机制,靠虚高定价占领市场的情况较为普遍,而群众无从了解,政府管理难度很大。
三、完善我国药品价格体系的几点建议
1.医药企业应增强自律意识,采用先进的管理理念。注重对药品生产过程的质量监测和成本控制,充分利用信息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改造传统医药产业;引进高级人才,加快新药研究的步伐,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实现我国制药企业现代化和国际化。通过市场竞争将一些生产技术落后、品种单一、设备陈旧的中小型企业淘汰,对制售假劣药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生产企业坚决予以取缔,鼓励企业间有效的兼并重组。同时,发挥医药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政府与企业间的沟通,使政府的各项举措能推动企业良性发展。
2.建立职能完备的药品价格监督管理机构,逐步实现药品定价部门与新药审批部门的一体化管理。建议将价格定价部门、质量成本监控部门与市场准入、运行规程制定与管理的机构合并。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有效的药品定价机制,扩大政府定价的范围,不同种类的药品采用不同的定价方法。开展药物经济学的研究,药品定价应限制包装材料价格所占总价值的比例,使药品价格制定更直接决定药品的疗效价格比。完善药品价格监督管理体制,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导下,建立药品价格听证制度,代表来自企业、医院、消费者、专业性消费者协会等,组成人员应是药学专家、经济学家、临床专家和有一定药学知识背景的大众消费者。代表的职责是对生产企业重点品种提供的成本资料和药品价格进行充分核定,针对药品的具体价格给出一个以合理成本为基础的建议。实施过程中必须公平、公正,否则,取消其代表资格。
3.降低医疗服务行业的准入门槛,鼓励外资和私有资本投资医疗服务业。增加医院的数量和医疗服务的供给,形成多家经营、多种所有制医院共存竞争的局面;医疗市场放开,促进医院间相互竞争,一则可以提高医疗市场的服务水平,二则可以控制医疗服务的收费价格和药价。更为重要的是要落实一、二和三级医疗机构职责,改善一、二级医疗机构病源少、资源浪费和三级医疗机构大小病来者不拒、人满为患的问题,满足不同消费人群、不同病种的需求。
总之,理顺我国药品价格体系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协调统一,需要企事业间的积极配合。尤其是要理顺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或零售企业)间的利润加成比例,规范医药代表的药品推广行为,完善药品招标采购制度和加强医保目录修订的监督管理,发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作用。只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管,药品价格的管理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才能使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各得其所,和谐发展。
|
1、本网部分资讯为网上搜集转载,为网友学习交流之用,不做其它商业用途,且均尽最大努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第一时间与本网站联系,联系邮箱:tignet@vip.163.com 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妥当处理。对于本网转载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虎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