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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延期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2007]63号)。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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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2年、2003年获准注册的境内第三类及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医疗器械,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正式受理重新注册申请的,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在重新注册审批期间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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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重新注册审批结果明确后,生产企业应当凭新核发的注册证书作为产品合法上市的批准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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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相关规定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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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网整理,严禁转载;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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