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1号国务院令,公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条例明确,制定这一法规旨在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条例共5章32条,分总则、人体器官的捐献、人体器官的移植、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根据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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