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今年6月1日起生产出厂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符合实施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昨天,在距大限还有两个月之际,国家药监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开辟“执行专栏”,通过网络公开回答药企的疑问。
国家药监局表示,专栏设有6个问题提交信箱,分别为“综合”、“化药”、“中药及天然药物”、“生物制品”、“OTC”、“特殊药品”。
据了解,《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如督促药品生产企业收集不良反应信息;药品说明书必须注明全部活性成分;药品说明书或标签将加注警示语;禁止强化药品商品名弱化通用名和增加商标的使用要求等。而且药品说明书中只可以标注公司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等,不得出现“总代理”、“总经销”、“总监制”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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