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仿冒药品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问题,卫生部近日发布2007年第7号公告,要求强化相应管理。消费者如发现仿冒药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仿冒药品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问题包括:擅自使用药品名称命名食品,如“板蓝根××、清开灵××”等;非法添加药物原料;夸大宣传,暗示具有治疗作用。这些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食品零售市场秩序,还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公告提出,食品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禁止使用已经批准的药品命名其生产的食品。食品经营单位(包括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零售药店)不得购入、贮存、陈列和销售与已经批准的药品名称相同的食品。任何食品中不得添加《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所列的物品。
卫生部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越权审批食品,也不得在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许可项目”栏中擅自增加除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资源食品以外的特定的食品名称;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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