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补充制定九味羌活丸等55种药品暂行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07〕474号),自2007年3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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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对其中55种药品的177个补充剂型规格, 北京市发改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了北京市暂行最高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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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凡纳入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调整范围的278种药品,此前公布价格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价率的规定,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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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盒装和袋装口服固体制剂价格,原则上不区分包装材料差别,均按已公布的零售包装单位统一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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