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中止《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涉及的未按规定申请同品种保护的8个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效力。
这8种药品是:北京同仁堂鸿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止泻保童颗粒(国药准字Z11021158),哈药集团世一堂外用药厂生产的安阳精制膏(国药准字Z23021333),修正药业集团通化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胰胆炎合剂(国药准字Z22023368),沈阳辽河制药厂生产的复肝康冲剂(国药准字Z10930035),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中药厂生产的强筋健骨丸(国药准字Z44021758),东莞万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养血清脑颗粒(国药准字Z20044481),昆明天紫红药厂生产的女金片(国药准字Z53021614),西安更新中药厂生产的强筋健骨丸(国药准字Z6102092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地中止辖区内有关企业药品批准文号的效力,并监督其停止生产;对名单中未被列入,但属于未按规定申请保护的同品种,也一并中止其药品批准文号的效力并停止生产。对已经生产的合格药品,准许其在产品有效期内继续销售使用。在保护期内凡已被中止药品批准文号效力后仍继续生产该品种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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