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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规定:08年底前医院10项信息须向社会公开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7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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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医院民主科学管理,依法执业、诚信行医,山东省卫生厅近日规定,2008年底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群众关心的医疗服务及价格、费用等十项院务信息,须以设立公开栏、电子触摸查询装置、查询电话等方式,真实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山东省要求,今年12月31日前,县级以上医院将率先实施医疗服务信息和医疗服务价格、费用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医院名称、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等依法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职能科室设置;主要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基本情况,或提供查询服务;门诊、急诊、住院的就诊程序,医师、护士安排情况;工作人员在岗时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加强医德医风的主要规定;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投诉咨询电话;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或复制服务;常规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或提供查询服务;住院病人实行费用“一日清”制度,每天通过费用清单和微机查询系统向患者或家属提供包括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使用情况,或提供查询服务,患者出院时,提供费用结算明细清单;为门诊患者提供费用清单。 同时,医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年度财务预决算主要情况、岗位设置、薪酬体系等医院内部事务,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医院办公局域网等形式向内部职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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