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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商业贿赂将记入不良记录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7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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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讯(记者魏铭言)卫生部昨天发文要求各级卫生厅局必须建立辖区内医疗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不良记录,并对所有商业贿赂行为上网公示。 卫生部要求,所有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从行贿企业购入药品、医用设备及医用耗材。 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条件是: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向采购并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支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经查实被工商、药监等相关部门行政处罚,被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或被法院认定构成犯罪的行贿行为。 同时,卫生部明确受贿责任———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卫生行政部门将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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