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医药报北京讯 1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通知,批准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和重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3家企业为全国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对上述3家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复查),并发布了审查公告。此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部分地区设立10个药品储存点。该药品储存点只承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的物流配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目前,暂不划分3家全国性批发企业的供药责任区域,待运行一段时间后再研究确定。在未确定供药责任区之前,全国供药责任主要由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全国性批发企业后,由上海市、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取消其区域性批发资格,并通过文件批准方式,确认其继续直供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资格。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对辖区内全国性批发企业加强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供应。在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开展全国性批发业务6个月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组织对其进行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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