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人士从市发改委了解到,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经东北三省地区协调,辽宁省物价局制定了27种抗微生物和抗肿瘤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自2007年1月15日起执行。
此次公布价格的27种药品均为增补进入我省医保目录的药品。此次降价的27种80个规格的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药品在我省的最高零售价格。未公布的剂型及规格,以及非GMP药品,由有关企业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物价局申报定价资料,辽宁省物价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此期间允许企业和医疗机构按原价格销售,逾期如仍未经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则不得按原价格进行销售。
此次降价药品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按此办法计算的实际零售价格低于附表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实际零售价格;实际零售价格高于附表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对降价药品的执行情况检查,引导生产和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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