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安[2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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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局组织对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和重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3家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复查),并发布了审查公告。经审核批准上述3家企业为全国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批准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部分地区设立的10个药品储存点(见附件)。该药品储存点只承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的物流配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目前暂不划分3家全国性批发企业的供药责任区域,待运行一段时间后再研究确定。在未确定供药责任区之前,全国供药责任主要由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三、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全国性批发企业后,由上海市、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取消其区域性批发资格,并通过文件批准方式,确认其继续直供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资格。
四、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辖区内全国性批发企业加强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供应。在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开展全国性批发业务6个月内,国家局将组织对其进行跟踪检查。
附件: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部分地区设立的药品储存点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一月八日
附件: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部分地区设立的药品储存点名单
储存点名称
仓库所属企业名称
南京储存点
江苏省医药公司
济南储存点
山东天地医药有限公司
杭州储存点
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储存点
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储存点
湖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药品分公司
长沙储存点
湖南双鹤医药有限公司
广州储存点
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
南宁储存点
国药控股南宁有限公司
成都储存点
四川省医药有限公司
昆明储存点
云南省医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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