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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严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7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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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近日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及四项具体规定,从源头上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规定一:新规严管卫生机构副处级 按规定,对廉政考核中发现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行政管理的副处(县)级以上干部,利用行政管理权,干预和插手所管辖单位(部门)建设工程、基建维修、大型医疗设备、高值耗材、药品的采购、招投标等市场经济活动的;利用行政审批权、索要或收受对方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损害群众利益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其所辖的范围内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的,将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必要时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原岗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二:卫生部门分管领导4年须轮岗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制定重点部门、重点岗位人员轮岗制度,对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基建工程以及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采购、管理等工作人员实行轮岗制,原则上分管领导每4年必须换岗,科主任和药械采购人员每2年必须换岗。 规定三:“污点记录”入医德医风档案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将把医疗卫生人员廉洁行医情况纳入职工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存入医德医风档案。医疗卫生人员收受“红包”或回扣被实名举报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指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记录存档。对违反规定收受“红包”、回扣者除没收不正当所得外,当年年度考核视为不称职;情节较轻数额较小的,低聘专业技术职务1年;情节较重、数额较大者低聘专业技术2年。对主动索要或暗示索要“红包”、回扣的医疗卫生人员除没收不正当所得外,数额较小者责令其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数额较大者责令暂停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执业活动,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数额较大且造成重大影响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规定四:行贿企业要上“黑名单” 凡经执法执纪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在药品、医用设备、试剂和耗材购销活动中,存在向省内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商业贿赂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列入医药购销领域行贿企业“黑名单”,同时在全省卫生系统内进行通报,并在甘肃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布。凡列入“黑名单”者,两年内不许参加任何形式的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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