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工商总局和卫生部联合修改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发布医疗广告有了新的规定:
一是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二是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型、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八项内容。发布的前六项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
三是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是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五是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六是违反新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治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1至6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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