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前年我被外地某单位聘用并发了聘书。两个月前,单位领导调整,新任领导说聘书不是合同,在聘期未到的情况下,让我回家休息。我找主管部门领导,也迟迟得不到答复。我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也以聘书不是合同为由不予受理。我又起诉到法院,法院称没有劳动争议仲裁决定,法院也不能受理。
请问:我的聘书能否视为合同?
答:首先,应该明确地告诉你,你所说的聘书应视为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其主要内容包括聘用人员的职责、待遇、聘用期限等。几年来,你一直受聘在该单位工作,领取工资,且聘书已注明了聘用期限,所以该聘书应视为合同。
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因此,你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同时,我国《劳动法》还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说,只有先申请仲裁并且有仲裁结果,方可向法院起诉,所以,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就劳动争议作出仲裁的情况下,法院不受理你的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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