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律教育网报道,11月15日,杨先生状告北京爱心伟业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三无产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176元;赔偿1176元;在媒体上刊登启事,将所售假冒违法性保健食品的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还消费者知情权。
原告杨先生诉称,原告于2006年11月7日到被告处购物,售货员推荐了“海狗精”,并说有国家的正式的批准文号,有很强的功效,一粒就速效。原告也看到了外包装称治疗阳痿早泄、勃起不坚、阴茎细短、性欲不强、提高性生活质量等等,便信以为真,购买了12盒,1176元,准备自己用或送朋友。购后,原告经查询有关法律法规得知该产品“海狗精”系违法产品。原告服用后恶心,厌食。
原告称,首先,该产品标示为沪卫食字(2004)第0239号,系普通食品而已。我国《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应验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其保健作用。(工商广字[1996]第319号)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包装上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对含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其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术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禁止宣传疗效,禁止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作用。该产品只有厂名没有厂址,属于三无产品。再次,《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选择权,健康权,对原告构成欺诈。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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