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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处方不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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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长沙晚报报道,为防止处方外流,许多医师开具处方时有意使用不规范的代号、代码,这样的“天书”处方迫使患者只能从医院而不能从零售药店购药,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目前正在审议中的《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了医生等用药人开具处方或下达医嘱时不使用药品通用名称等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医疗机构等用药人,在开具处方或下达医嘱未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或者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应用明显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种类和数量的药品,违反国家规定超剂量调配药品等五种行为之一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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