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圳特区报报道,我国内地首部规范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购进渠道的法规—《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购进管理办法》于昨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已取得药品零售连锁许可的药品经营企业,连锁门店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购进药品。
联网实时管理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行为
《办法》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购进记录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应当索取合法有效的购进票据,包括税务发票和药品供货企业的销售清单(或者发货单、调拨单、配送单)。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购进票据、购进记录和验收记录应当按月装订成册,整理归档,存档备查。购进票据和购进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验收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办法》还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购进应当实行计算机管理。连锁门店必须通过与总部或者受委托的药品供货企业之间的计算机数据互联网络进行药品调拨;特许经营店必须通过与特许人或者受委托的药品供货企业之间的计算机数据互联网络进行药品购进;鼓励其他类型的药品零售企业与药品供货企业实现计算机数据互联,实行网上购进。同时,《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购进应实现与市药品监管部门的计算机数据互联,定期上传药品购进相关数据,并依法接受市药品监管部门通过数据互联网络对其药品购进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保定点药店外不得购进注射剂
从今年我市发生的几起药店坐堂行医致人伤亡恶性事件来看,受伤害的患者90%是由非法行医者使用注射针剂引起。注射剂直接进入人体,其无论从处方来源还是对使用技术规范要求都非常高,一般消费者不可能自行购买和使用注射剂,因此,《办法》规定,除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外,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购进注射剂,,对针剂的购进作了严格限制。此外,《办法》还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购进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国家明文规定禁止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药品;国家明文规定暂停销售的药品,在恢复销售前不得购进。药品零售企业未经批准不得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
对不良购进药品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为了推进企业严格自律、诚信经营,《办法》提出,对不良购进药品行为不仅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降低其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还会将有关监督检查记录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予以公告。监督检查记录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公告的形式包括:召集药品经营企业大会进行通报或者向各药品经营企业发文通报;在违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地张贴,违规企业属于连锁门店或者分支机构的,同时在其总部或者总公司所在地张贴;属于外地药品连锁企业的,向其总部所在地药监部门进行通报;在市药品监管部门网站、本地新闻媒体上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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