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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家在华跨国公司约定药品推广行为准则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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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执行总监舒德16日在北京宣布,38家跨国公司在华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已共同制定了一份药品推广行为准则,以此表示对中国政府打击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支持。 舒德在出席“医药卫生领域治理商业贿赂高层论坛”时说,行为准则旨在建立药品推广的道德秩序,鼓励药品推广行为更加透明,为药品生产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辉瑞、诺华、罗氏等38家跨国公司在华企业的代表签署了这份行为准则,并承诺共同遵守。 行为准则规定,企业在推广药品时应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建立健康的关系,提供药品信息、科学及教育等资讯,不得通过提供金钱、礼品等手段推销药品,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医生的处方权。企业在举办药品推广活动时,必须严格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事,与药品有关的赞助活动必须标明赞助企业的名称。 舒德指出,行为准则并不排斥企业与医务人员开展正常的信息交流,但有严格的限制,涉及邀请医务人员出国、赞助、招待、支付合理报酬等。企业需要向医务人员提供与药品推广相关的辅助用品时,必须满足“最小价值”和“与医疗专业服务相关”两项条件,如圆珠笔、记事本和手术手套等,免费提供药品时要标注“样品”或“非卖品”字样,以防止被转卖。 据了解,从1999年起,跨国公司在华药品企业曾两次制定过药品推广行为准则。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制定的行为准则参照了今年7月更新的《国际制药企业和协会联合会行为准则》,增加了限制和透明条款,以保证企业与医务人员之间的互动交流符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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