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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收费、药品价格的管理有新规定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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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之窗报道,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市物价局目前作出了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加价率不得超过15%的新规定。据有关部门预计,该规定执行后,到年底可减轻患者负担1000多万元。   为了切实加强对医疗和药品的价格管理,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先后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监管的通知》、《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等文件。文件中规定,自今年8月10日起,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以保证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在坚决贯彻落实上述规定的同时,市物价局还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推行了医疗、药品价格公示制度,目前全市202家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已全面实施了医疗服务、药品、卫生材料价格公示制,除要求在医院候诊大厅、门诊科室、药局及住院处等显著位置利用电子触摸屏、公示板、公示价目本、费用结算清单等各种形式,全面及时准确地公示价格外,还在二级以上医院全面建立了收费全程核查和患者费用认可结算等5项物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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