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周口晚报报道,昨日(7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市直单位医疗保险补充规定从10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市直及驻周各有关单位,须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后,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2001年市直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须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后,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成立或分立、合并单位,应自成立或分立、合并之日起3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2001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2001年1月1日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后,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如无故拖欠医疗保险费,欠费期间其参保职工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所发生的医药费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单位足额补缴所欠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后,次月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说,补充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解决运行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如有些单位不及时缴费,等单位里有职工生病住院不得已才去补缴医疗保险费,钻医疗保险费征缴的空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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