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等四部委局联合印发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于2006年8月29日联合印发了《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提出,中央重点支持的农村卫生机构建设项目总投资216.84亿元,其中中央安排147.73亿元,其余69.11亿元由地方安排。对乡镇卫生院安排投资141.26亿元,其中房屋建设投资98.55亿元,设备投资42.71亿元。对县医院主要门诊和住院业务用房改扩建和设备配置,安排投资49.19亿元,其中房屋建设投资34.89亿元,设备购置投资14.3亿元。对县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用房改造及相关设备投资为8.29亿元,其中房屋建设投资为5.55亿元,设备投资2.74亿元。
《规划》提出,在2004年已启动乡镇卫生院建设的基础上,到2010年完成全部建设任务。《规划》实施完成后,中西部及东部贫困地区约2.2万所乡镇卫生院、1300所左右的县医院、400所左右的县中医(民族医)医院以及950所左右的县妇幼保健机构,在中央和地方政府支持下,改变房屋破旧、基本医疗设备短缺的状况,全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设施条件将得到较大改善,到2010年建立基本设施比较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
《规划》同时提出,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必须坚持加大投入与深化改革并举,同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和完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投入机制、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和城市支援农村等相关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农村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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